文章名稱 | : | 學校及其教職員收受利益和捐贈事宜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教育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通告 |
日期 | : | 2003-03-28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檔號:ED(CR) 29/86/91 教育局通告第14/2003號 (前編號為教育統籌局通告第14/2003號) 【注意:本通告應交: (a)各學校校監/校長—備辦;以及 (b)各組主管—備考】 學校及其教職員收受利益和捐贈事宜 摘要 本通告旨在提醒各學校管理層注意學校及其教職員收受利益*和捐贈的一般原則,就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內容制定明確的收受利益政策及指引,以便落實執行。 詳情 2. 校董會身為學校的管理層及其屬下教職員的僱主,有責任就學校及其員工接受利益和捐贈事宜,制定政策及為員工提供清晰指引,確保在學校收生、招聘及擢升員工、採購物品和服務,以及甄選承辦商等學校行政事務上,廉潔治校。校董會必須緊記學校對青少年的影響力,除以身作則,推動學校廉潔風尚外,應確保個別教職員及校方整體上不會有任何行為或處事不當之嫌。社會人士期望校董、教師及職員具有高度的廉潔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