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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協調學前服務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教育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通告
日期 : 2003-05-21
網址 :
文章預覽 : 檔號:EMB(QA/HPS)/HAR/1 教育局通告第 20/2003號 (前編號為教育統籌局通告第20/2003號) 【註: 本通告應交: (a) 各幼稚園校監、校長及教師– 備辦 (b) 各組主管 – 備考】 協調學前服務 摘要 本通告旨在通知幼稚園有關在二零零五/零六學年落實執行的協調幼稚園和幼兒中心的進度及措施。[實施日期於二零零三年十一 月二十六日修訂] 詳情 2. 由教育統籌局及社會福利署組成的協調學前服務工作小組在諮詢業界及公眾的意見後,就協調學前服務事宜向政府提出下列的建議並獲接納: 入學年齡及監管部門 (a) 接受幼稚園教育最低的年齡應維持在三歲; (b) 為三至六歲兒童提供教育與照顧服務的幼稚園,會按《教育條例》規管,而為零至三歲兒童而設的幼兒中心則會按《幼兒服務條例》規管。一個由教育統籌局所管轄,並由該局和社會福利署派員組成的聯合辦事處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