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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校長資格認證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教育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通告
日期 : 200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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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檔號:EMB TR/13/03/TPD 教育局通告第32/2003號 (前編號為教育統籌局通告第32/2003號) 校長資格認證 【註:本通告應交 (a) 各官立學校、資助學校(包括特殊學校、實用中學及技能訓練學校)、按額津貼學校、直接資助學校校監及校長 ----- 備辦;以及 (b) 私立獨立學校校監及校長/各組主管 ----- 備考】 摘要 本通告旨在知會學校有關校長資格認證的詳細安排。 背景 2. 在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七日發出有關校長持續專業發展的教育統籌局通告第31/2002號公佈由2004/05學年起,擬任校長必須獲得校長資格認證及符合有關的聘任條件,才會獲考慮聘任為公營學校的校長。(註) 校長資格認證的程序 3. 具有最少五年教學經驗的擬任校長可申請參與以兩年為限的校長資格認證程序。該認證程序包括專業發展需要分析、擬任校長課程及專業發展資料冊。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