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署任安排和發放署任津貼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教育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通告 |
日期 | : | 2004-07-30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1 檔號:EMB(SAS)ADM/150/5/68/1(3)III 教育局通告第8/2004號 (前編號為教育統籌局通告第8/2004號) [注意:本通告應交—— (a) 各資助學校校監及校長—— 備辦; (b) 各按位津貼學校校監及校長—— 備考。] 署任安排和發放署任津貼 摘要 本通告旨在提醒資助學校有關委任教師署任的安排,以及公布由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的發放署任津貼的修訂規則。本通告取代二零零零年二月十六日發出的教育統籌局通告第9/2000號。 詳情 2. 公務員事務局最近修訂了署任津貼率。根據其適用部分,資助學校發放教師署任津貼的安排亦需要作出修訂。有關資助學校委任教師署任和發放署任津貼的安排修訂如下: (一) 署任教師須擔任署任職位達30個曆日或以上,方可獲得發放署任津貼。這個最低署任期限基準適用於所有合資格職級的署任安排。合資格署任期包括期內的星期日和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