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租用資助學校校舍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教育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通告 |
日期 | : | 2005-08-15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檔號︰EMB (SAS3)/ADM/SAG/1/1(7) 教育局通告第9/2005號 (前編號為教育統籌局通告第9/2005號) 租用資助學校校舍 [注意:本通告應交: (a) 各資助中小學(包括特殊學校)校監/ 校長 ── 備辦; 及 (b) 各組主管 ── 備考。] 摘要 本通告旨在闡述由2005/06學年起生效的租用資助學校校舍徵收費用指引及建議收費表,並提醒學校盡量租借校舍予公眾團體。於2004年8月19日發出的教育統籌局通告第15/2004號,現予取消。 詳情 2. 政府一向鼓勵學校盡量開放學校設施,讓社會機構租用校舍,作為一項加強學校及社區合作的措施。由於公營學校校舍的營運費用是由公帑支付,該等校舍應視為社會資產。學校應履行社會責任,盡量開放學校設施和校舍予公眾團體,尤其是非牟利機構,作為對社區服務和活動的支援,例如福利服務和青少年活動等。此舉亦可作為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