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有關重新開展校長資格認證程序的安排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教育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通告 |
日期 | : | 2008-10-30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檔號:EDB TR/13/15/PPD 教育局通告第21/2008號 有關重新開展校長資格認證程序的安排 [註:本通告應交: (a) 各官立學校、資助小學、中學及特殊學校、按額津貼學 校及直接資助計劃學校校監及校長—備辦;以及 (b) 私立獨立學校校監及校長/各組主管—備考] 摘要 本通告旨在知會學校有關重新開展校長資格認證(下文簡稱 「認證」)程序的安排,並應與闡述「認證」程序詳細安排的教育 局通告第32/2003號(前編號為教育統籌局通告第32/2003號)一併 閱讀。 背景 2. 有關「認證」的規定由二零零四/零五學年起生效,而部分 擬任校長未能在為期兩年的「認證」程序結束前取得「認證」。該 等擬任校長可申請重新開展「認證」程序。 3. 至於已經取得「認證」的擬任校長,如果「認證」有效期已 經屆滿,仍有資格獲聘為校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