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校長資格認證續期安排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教育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通告 |
日期 | : | 2008-10-30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檔號:EDB TR/13/15/PPD 教育局通告第22/2008號 校長資格認證續期安排 [ 註:本通告應交: (a) 各官立學校、資助小學、中學及特殊學校、按額津貼學校及直接資助計劃學校校監及校長—備辦;以及 (b) 私立獨立學校校監及校長/各組主管—備考] 摘要 本通告旨在知會學校有關擬任校長的校長資格認證(下文簡稱「認證」)續期安排。 背景 2. 教育局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七日、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及二零零五年四月八日分別發出的教育局通告第31/2002, 32/2003 及2/2005 號(前編號為教育統籌局通告第31/2002, 32/2003及2/2005號)公布,由二零零四/零五學年起,擬任校長必須獲得「認證」及符合有關的聘任條件,才會獲考慮聘任為公營學校的校長∗。「認證」的有效期為五年,由為期兩年的「認證」程序結束,或發出「認證」當日起計算(以較後者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