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庫
文章名稱 : 建築工地安全實務手冊7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發展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規章
日期 : 2001-09-01
網址 :
文章預覽 : 第6 章 急救 6 - 1 6.1 已受訓的急救人員 1. 負責急救箱的隊伍當中,至少須有一名已受訓的急救人員。 2. 工地的工人數目如介乎30 至99 人,承建商便須僱用一名已受訓的 急救人員,100 人或以上者,則起碼須僱用兩名已受訓的急救人員。 3. “已受訓的急救人員”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a) 持有聖約翰救傷會或紅十字會發出的有效急救證書; (b) 為《護士註冊條例》所指的註冊護士;或 (c) 已完成勞工處處長認可的急救課程。 4. 工場內如沒有已受訓的急救人員,則應把駐在鄰近地點的已受訓急 救人員的姓名、工作地點和電話號碼,張貼在當眼處。 第6 章 急救 6 - 2 6.2 急救設施 1. 工人數目為5 名或以上的工地,應設置1 個急救箱(以手提急救箱 為佳)。平均每50 名工人便應有一個急救箱。 2. 急救箱須以中英文清楚註明“急救”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