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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建築工地安全實務手冊8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發展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規章
日期 : 200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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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第7 章 個人防護裝備 7 - 1 7.1 一般須知 1. 只有在證實並無切實可行的辦法保障員工的安全和健康時,方應考 慮提供個人防護裝備。 2. 確保有足夠的個人防護裝備,並可即時給予有需要的人員。 3. 個人防護裝備必須能提供充分保護,長時間使用不會造成不適,並 須符合英國標準規格,或其他適當標準或規格相若的標準。 4. 如對個人防護裝備的規格或如何挑選有疑問,應向所屬部門的安全 顧問組查詢。 5. 管方必須確保所有人員充分利用個人防護裝備,並予以正確使用。 6. 按需要提供指示和訓練,教導員工如何正確使用及護理防護裝備。 7. 管方必須適當地存放所有個人防護裝備,以確保裝備得到適當保養 和符合和。 8. 如獲提供個人防護裝備,切勿蓄意或無故除去裝備,以免危害本身 或他人的安全。 9. 如獲配任何防護衣物及裝備,切勿蓄意違反使用指示、予以干擾或 粗暴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