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2001年在指定團體之間分配的委員數目(選舉委員會)令》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規章 |
日期 | : | 2001-10-11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2001年在指定團體之間分配的委員數目(選舉委員會)令》 檔號:CAB C1/30/4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 《2001年在指定團體之間分配的委員數目 (選舉委員會)令》 引言 在二零零一年十月九日的會議上,行政會議建議,行政司官指令應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附表第6(2)條,制定《2001年在指定團體之間分配的委員數目(選舉委員會)令》。 背景和論據 一般背景 2.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有關條例”),選舉委員會由代表38個界別分組的委員組成。在這些界別分組中,宗教界界別分組是由分別代表佛教、天主教、孔 教、回教、基督教和道教的六個指定團體所組成。這六個團體全屬香港六宗教領袖座談會的成員。宗教界界別分組獲分配40個選舉委員會委員席位。有關條例附表 第6(2)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