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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規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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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聯合國大會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2106A(xx)號 決議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和批准 生效:按照第十九條的規定,於一九六九年一月四日生效。 本公約締約國, 鑒於聯合國憲章係以全體人類天賦尊嚴與平等的原則為基礎,所有會員國均擔允採取共同及個別行動與本組織合作,以達成聯合國宗旨之一,即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的人權及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與遵守, 鑒於世界人權宣言宣示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人有權享受該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與自由,無分軒輊,尤其不因種族、膚色或民族而分軒輊, 鑒於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以防止任何歧視及任何煽動歧視的行為, 鑒於聯合國已譴責殖民主義及與之並行的所有隔離及歧視習例,不論其所採形式或所在地區為何,又一九六零年十二月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