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庫
文章名稱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規章
日期 :
網址 :
文章預覽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大會1984年12月10 日第39/46號 決議通過並開放供簽署、批准和加入 生效:按照第27(I)條,於1987年6月26日生效。 本公約締約各國, 考慮到根據《聯合國憲章》宣布的原則,承認人類大家庭一切成員具有平等與不可剝奪的權利是世界自由、公正與和平的基礎, 認識到上述權利起源於人的固有尊嚴, 考慮到根據《憲章》尤其是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各國有義務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守, 注意到《世界人權宣言》第5條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都規定不允許對任何人施行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並注意到大會於1975年12月9日通過的《保護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宣言》, 希望在全世界更有效地開展反對酷刑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