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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兒童權利公約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規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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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兒童權利公約 聯合國大會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44/25號決議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 生效:按照第49條規定,於1990年9月2日生效 序言 本公約締約國, 考慮到按照《聯合國憲章》所宣布的原則,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銘記聯合國人民在《憲章》中重申對基本人權和人格尊嚴與價值的信念,並決心促成更廣泛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 認識到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和關於人權的兩項國際公約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資格享受這些文書中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區別, 回顧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中宣布: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料和協助, 深信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單元,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