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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在立法會會議上於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6號)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六月二十六日)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民政事務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演講辭
日期 : 200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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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立法會:《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6號)條例草案》- 委員會審議階段 ********************************** 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於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6號)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修正附表3、4、6、7、11、12和14,修正案內容巳載列於發送各委員的文件內。原附表3是對《公眾缳生及市政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 改。但由於《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已把有關條文廢除或修訂,因此附表的部分適應化修改建議已不再需要或不合適。對附表3提出修正,旨在反映這項變 動。 我謹動議修正附表4第2條、附表11第2(b)條和附表14第1(b)條,以符合政府同意須就所有對“總督”的提述,一律改為“行政長官”。 我謹動議修正附表6第11條和附表12第7條。政府建議對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