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在立法會會議上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2000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1)(六月二十七日)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民政事務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演講辭 |
日期 | : | 2000-06-27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2000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修正案(1)(只發中文) ********************************* 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2000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進一步修正第3條(a)段,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於發送予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這項對草案第3條(a)段的修正,是對草案第3條修正內的最重要條文,是我們在法案委員會內和委員商討達成共識的成果。現時《條例》之第3(1)及(2) 條規定如公契並無委任管理委員會的規定,業主可由合計擁有不少於百份之五份數的業主召開業主會議,並由合計擁有份數不少於百份之五十的業主決議委任管理委 員會。在法案委員會審議階段,我們同意委員會的建議,相應降低上述的現存樓宇通過決議委任管理委員會的規定,由百份之五十降至百份之三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