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在立法會會議上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2000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2)(六月二十七日)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民政事務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演講辭 |
日期 | : | 2000-06-27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2000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修正案(2)(只發中文) ********************************* 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2000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 程介南議員所提出的第14條修正案,包括了草案內原有的第14條及政府所提出的修正。這些和草案及政府的修正案相同的條文是程議員所提修正的 (b)、(c)(2)及(e)段,我們對這些部份並無反對。但是程議員的修正案內的其他條文,包括(c)(1)及(d)段,是政府不能接納的。 (c)(1)段的修正案建議在現時附表3第5段的法團會議法定人數所要求的百份比的規定上,另加一項人數的準則,投票通過決議則以較少人數的要求為準。我 們覺得現時法例上投票通過決議的百份比(即百份之十及百份之二十,視乎情況而定)是恰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