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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在立法會會議上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2000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3)(六月二十七日)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民政事務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演講辭
日期 : 200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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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立法會:《2000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修正案(3)(只發中文) ********************************* 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2000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 根據目前的規定,需要有不少於百份之五十的業權份數的支持才可以終止物業管理人的委任。政府提出對第15條的修正,基本上是採納了法案委員會委員,包括程 介南議員和何俊仁議員提出的建議,只容許有份支付管理開支的業權才有權投票終止管理人的委任。在取消了不需支付管理開支的業權(例如公用地方業權)的投票 權後,我們的修正一方面可令終止管理人的委任變得更容易,但同時亦顧及避免對物業管理造成太多的干擾,減少業主為管理人的委任發生的爭執,我們認為這是在 兩者之間取得了一個適當的平衡。 程議員和何議員現在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