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在立法會會議上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2000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4)(六月二十七日)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民政事務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演講辭 |
日期 | : | 2000-06-27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2000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修正案(4)(只發中文) ********************************* 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2000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以上剛讀出的新訂條文,有關內容已載列於發送予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如我在二讀通過草案答辯時所述,新訂的第3A及3B條是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重要部份。這些修正是政府接納議員的建議而提出的。 根據現時的《建築物管理條例》,就現存的建築物而言,若有關的業主未能按照《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2)(b)條的業主份數規定(即百份之五十)委任法團 管理委員會,擁有不少於百份之三十業權份數的業主可以根據條例第3A條向主管當局(即民政事務局局長)申請,召開業主會議決議是否委任法團管理委員會。若 果這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