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修訂《法律援助條例》開場發言(五月二十七日)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民政事務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演講辭 |
日期 | : | 2009-05-27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修訂《法律援助條例》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 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動議決議案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我名下的議案。 按《法律援助條例》第5及5A條,任何人士若有可動用財務資源不超過165,700元,便符合申請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的財務資格。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相應 限額為460,300元。上述的普通計劃的限額亦適用於刑事法律援助。政府每年會檢討有關限額,以計及消費物價的變動,從而維持限額的實際價值。 我們上次在二○○七年曾將有關限額調高2.1%,以反映二○○七年周年檢討的參照期間所錄得丙類消費物價指數的升幅。 我們剛完成二○○八年的周年檢討。二○○七年七月至二○○八年七月期間丙類消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