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在立法會會議上就《1999年火器及彈藥(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四)(二月二十四日)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保安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演講辭 |
日期 | : | 2000-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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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致辭全文(四)(只有中文) **************** 以下是今日(星期四)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在立法會會議上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就《1999年火器及彈藥(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第6條、第7條內所載建議的第12A,第11、16、17及23條,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建議的修正主要是在條例中清 楚訂明警務處處長在處理槍械管有權牌照和經營人牌照的申請或續期申請,或決定是否取消該等牌照時,必須考慮申請人是否適宜及有合理的需要持有有關牌照,以 及考慮應否因公眾安全和保安理由反對申請。對射擊活動有興趣的申請人士,例如本身是射擊會會員,會被視為有合理需要持有管有權牌照。同樣地,當警務處處長 審核有關槍械導師、射擊場主任或代理人的申請時,亦須考慮申請人是否適宜擔當該職務,以及應否基於公眾安全和保安理由反對申請。 條例草案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