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在立法會會議上就《1999年火器及彈藥(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五)(二月二十四日)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保安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演講辭 |
日期 | : | 2000-02-24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致辭全文(五)(只有中文) **************** 以下是今日(星期四)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在立法會會議上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就《1999年火器及彈藥(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第7條內所載建議的第12B條,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修正條文規定在以下情況可豁免管有槍械或彈藥而需申領牌照的規 定,包括任何人士為申請牌照而進行測試時管有槍械或彈藥,以及持牌人或其認可代理人,應警務處處長要求把槍械或彈藥運送至指定地點進行檢查或測試,而在運 送過程中管有有關槍械或彈藥。 完 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