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在立法會會議上就《1999年火器及彈藥(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六)(二月二十四日)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保安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演講辭 |
日期 | : | 2000-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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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致辭全文(六)(只有中文) **************** 以下是今日(星期四)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在立法會會議上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就《1999年火器及彈藥(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新訂的第4A、4B條,新訂的第31條之前的標題及經修改的新訂的第31條,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新訂的4A條,進一 步擴大現時豁免過境槍械或彈藥毋須領牌的規定的適用範圍,以涵蓋有關槍械或彈藥在過境期間需要轉換運載工具的情況。新訂的4B條,容許那些在通常業務運作 獲得持牌人或其認可代理人委託的承運人、代理人或僱員運送火器或彈藥,並獲得豁免遵守須持有牌照才可管有火器或彈藥的規定。這兩項措施為業內人士在不影響 公眾安全的情況下提供了更大方便。 至於建議新訂的第31條,是按條例草案的建議而作的技術性修訂,擴大《火器及彈藥條例》的上訴權利,涵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