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在立法會會議上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1999年危險藥物、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及警隊(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六月二十七日)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保安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演講辭 |
日期 | : | 2000-06-27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1999年危險藥物、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及警隊(修訂)條例草案》(一)(只有中文) **********************************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1999年危險藥物、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及警隊(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政府反對涂謹申議員對草案第4和第6條增訂約束國家的條文。 我們曾仔細研究是否需要在草案加入明訂條文,規定建議的《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第10F條及建議的《警隊條例》第59D和59G條應約束國家,結論是無此需要。 原因是有關的建議條文已清楚訂明,除了作條文指明的用途外,任何人如取覽、披露或使用依據草案取得的樣本、法證科學化驗結果或DNA資料庫的資料,即 屬犯罪。該刑事罪行條文適用於所有人,包括在香港特區的國家官員。即使證明有關行為是獲得高層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