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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在立法會會議上於委員會審議階段時就《藥物倚賴者治療康復中心(發牌)條例草案》致辭的全文(四月二十五日)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保安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演講辭
日期 : 200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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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致辭全文(三)(只發中文) **********************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於委員會審議階段時就《藥物倚賴者治療康復中心(發牌)條例草案》致辭的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新訂的第31A條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31A條,有關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新訂的條文在相應修訂內加上修訂《危險藥物條例》的條文。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49D條規定,除了在數個特定情況下作出披露外,任何人如披露藥物濫用資料中央檔案室或呈報機構備存的任何機密資料 紀錄,或准許他人取用任何該等紀錄,即屬犯罪。為確保中心遵守條例草案的規定,社署署長須有權查閱這些由治療中心備存的紀錄,條例草案第18條亦要求治療 中心向社署署長提交有關資料。為讓中心在不牴觸《危險藥物條例》的情況下符合條例草案的規定,我建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