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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對維港巨星匯所涉及的某名公務員採取的紀律處分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公務員事務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報告
日期 : 2007-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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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二零零七年二月八日會議 討 論 文 件 立法會CB(1)882/06-07(02)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對 維 港 巨 星 匯 所 涉 及 的 某 名 公 務 員 採 取 的 紀 律 處 分 目 的 本 文 件 闡 述 當 局 就 “ 維 港 巨 星 匯 ” 所 涉及的某名公務員進行的 紀律研訊和研訊結果。 公 務 員 紀 律 處 分 機 制 2. 公務員如行為不當, 只要表面證據成立, 管方便會根據《公務 人員(管理)命令》(以下簡稱《命令》)的規定, 進行紀律研訊; 又 或如果當中涉及特定的紀律部隊人員, 管方便會根據有關紀律部隊 法例的條文, 展開研訊。 3. 紀律處分程序必須按照自然公正原則(包括不偏不倚的規則及 被控人員獲得公平聆訊的權利)進行。當局會進行研訊聆訊, 以查 明個案實情, 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