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公務員退休及約滿離職後受外間機構聘用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公務員事務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報告 |
日期 | : | 2000-01-17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CB(1)770/99-00(03)號文件 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2000 年1 月17 日會議 公務員退休及約滿離職後受外間機構聘用 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委員簡介,現行規管公務員退休及約滿離職後從事 外間工作的政策。 政策 2. 根據香港的退休金法例,已獲發放長俸的退休公務員,包括年屆 正常退休年齡時退休及提早退休的人員,如在退休後的一段指定期間 內,從事業務或受僱工作,而這些業務或工作主要是在香港進行,便 須事先徵得行政長官准許。 3. 現時局長級人員如在退休後三年內工作,便須事先徵得准許。其 他退休公務員,則在退休後兩年內須事先徵得批准。按第一標準薪級 支薪的人員,則已獲給予整体批准,可在退休後就業。若退休公務員 希望在退休前休假期間開始經營生意或受僱工作,而這些業務或工作 會延續至假期完結以後,亦同樣受這規定限制。在事先並未徵得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