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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公務員紀律機制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公務員事務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報告
日期 : 200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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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文件編號: C B ( 1 ) 2 6 0 / 0 2 - 0 3 ( 0 2 ) 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公務員紀律機制 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議員簡介公務員紀律機制, 以及闡釋當局自二零零 零年以來如何精簡並改善這個機制的運作。 公務員紀律機制 2 . 當局一向致力維持公務員的高度誠信, 每有公務員行為不當, 即 從速採取紀律行動。對於輕微行為不當的個案, 部門首長可向有關人 員發出警告, 毋須進行正式的研訊程序, 但對於屢次有輕微不當行 為, 或嚴重行為不當或觸犯刑事罪行的個案, 則會採取正式的紀律行 動。 3 . 當局會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命令》)和《公務人員(紀 律)規例》(《規例》)訂定的條文和程序採取正式的紀律行動。對於紀 律部門須受有關紀律部隊法例約束的若干類人員, 部門須按有關法例 處理紀律個案。 4 . 紀律機制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