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政府向合資格公務員發放度假旅費津貼的制度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公務員事務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報告 |
日期 | : | 2006-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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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資料文件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政府向合資格公務員發放度假旅費津貼的制度 目的 本文件闡釋政府向合資格公務員發放度假旅費津貼的現行制度。 背景 2. 在二零零六年二月三日委員會會議上,委員討論到有關黃見秋先生申請發還度假旅費津貼的個案。委員對該個案會否影響政府現行的發還款項制度表示關注,並要求當局提供文件,解釋現行制度,以及闡述政府會否因應黃見秋先生的個案考慮對該制度作出改善。 向公務員發放度假旅費津貼的現行制度 3. 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前獲發聘書的合資格公務員可獲發度假旅費津貼,款額以悉數實報實銷方式發放但不得超逾指定上限,以支付其本人及/或其合資格家屬1出外旅遊實際所花的機票費用及與旅遊有關的其他開支。 4. 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或之後獲發聘書的合資格公務員,其可享的度假旅費津貼則以非實報實銷方式發放,該津貼只發放予有關人員,其家屬不會享有該項津貼。當局在每個為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