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就公務員以工會主席╱代表身分評論政府或其政策的補充資料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公務員事務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報告 |
日期 | : | 2009-01-01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資料文件 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就公務員以工會主席/代表身分 評論政府或其政策的補充資料 背景 在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 務委員會會議上, 議員就公務員可否以公務員工會主席/ 代表的身分批評政府或其政策,要求當局提供資料。有關 資料於下文載列。 相關法律條文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 十七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 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 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 和自由”。《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 章)第8 條所載的香港人權法案第16 條,亦保障了“人人有發表自 由之權利”。公務員是香港居民,不論他們是否公務員工會 主席/代表,都享有《基本法》賦予的該等權利。 3. 《職工會條例》(香港法例第332 章)訂明,香港所有 職工會(包括公務員工會)必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