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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就公務員以工會主席╱代表身分評論政府或其政策的補充資料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公務員事務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報告
日期 : 200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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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資料文件 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就公務員以工會主席/代表身分 評論政府或其政策的補充資料 背景 在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 務委員會會議上, 議員就公務員可否以公務員工會主席/ 代表的身分批評政府或其政策,要求當局提供資料。有關 資料於下文載列。 相關法律條文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 十七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 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 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 和自由”。《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 章)第8 條所載的香港人權法案第16 條,亦保障了“人人有發表自 由之權利”。公務員是香港居民,不論他們是否公務員工會 主席/代表,都享有《基本法》賦予的該等權利。 3. 《職工會條例》(香港法例第332 章)訂明,香港所有 職工會(包括公務員工會)必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