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採用外判方式提供政府服務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公務員事務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報告 |
日期 | : | 2009-05-01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CB(1)1646/08-09(03)號文件 二 零 零 九 年 五 月 二 十 九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採用外判方式提供政府服務 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議員概述公共服務交由私營機構,特別是透過外判方式提供的情況。 背景 2. 一直以來,政府都有讓私營機構參與提供公共服務。興建基礎設施及樓宇等服務,主要是由私營機構提供。這些項目通常以「設計及建造」、「建造、營運及移交」和「設計、建造及營運」的形式進行。在過去10至15年間,透過外判方式提供的服務有所增長,符合國際趨勢。時至今日,資訊科技系統發展、設施管理、廢物處理、環境衛生及保安範疇的服務均常以外判方式提供。它們的服務合約通常是透過競爭性招標採購而來的。 3. 根據本地及國際經驗顯示,只要策劃周詳、妥善推行及有效監察,私營機構參與公共服務項目可為政府和市民帶來很多好處,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