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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政府當局就為酒後駕駛違例事項採取執法行動的呼氣測試提供的文件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保安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報告
日期 : 200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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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資料文件 立 法 會 保 安 事 務 委 員 會 為 酒 後 駕 駛 違 例 事 項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的 呼 氣 測 試 引言 在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舉行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 會特別會議上, 委員對當局最近在一宗法庭案件中決定對案中的 酒後駕駛控罪不提出證據起訴表示關注。此外, 委員亦關注警方 就酒後駕駛違例事項為前線警務人員提供的執法行動指引是否足 夠, 並要求就這方面採取補救措施。本文件旨在提供委員要求的 資料。 法例及警方行動 2.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 章)(下稱“ 條例” )的規 定, 任何人駕駛汽車時其體內酒精濃度超出訂明限度, 即屬犯 罪。現行的訂明限度是指– 在100 毫升呼氣中有22 微克酒精; 在100 毫升血液中有50 毫克酒精; 或 在100 毫升尿液中有67 毫克酒精。 3. 條例中有關司機須就體內酒精濃度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