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 《200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報告 |
日期 | : | 2009-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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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檔號: CMAB B24/1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條文 適用於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的事宜 《2009 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 引言 在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日的會議上,行政會議建議,行 政長官指令向立法會提交《2009 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載 於附件A)。 理據 2.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 章)第66(1)條規定 — “除非條例明文訂定,或由於必然含意顯示 ‘國家’須受約束,否則任何條例(不論條例 是在1997 年7 月1 日之前、當日或之後制定 的)在一切情況下均不影響‘國家’的權利, 對‘國家’亦不具約束力。” 3. 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中央 駐港機構”)共有三個 — (a)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 (b)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 公署;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