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 《2008年釋義及通則條例(修訂附表6)令》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報告 |
日期 | : | 2008-03-05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檔號:CMAB F19/15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 1 章) 《2008 年釋義及通則條例(修訂附表6)令》 引言 在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九日的會議上,行政會議建議,行政 長官指令,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 章)第62 條,制訂載於附 件A 的《2008 年釋義及通則條例(修訂附表6)令》。 背景 2. 第1 章第62(1)條其中一項規定訂明,凡條例向行政長官授 予權力或委以職責,以訂立附屬法例、作出委任、發給指示、發出命 令、授權作任何事情或事項、批給豁免、減免任何費用或刑罰,行使 其他權力或執行其他職責,所授予的權力或委以的職責,可由第1 章 附表6 指定的任何公職人員簽署示明行使或執行。現有的附表6 載於 附件B。根據第1 章第62(3)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憲報刊登 的命令,修訂附表6。 3. 《進一步發展政治委任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