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普選模式及《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檢討 [CB(2)1745/05-06(02)]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報告 |
日期 | : | 2006-04-19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 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普選模式及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檢討 引言 本 文 件 旨 在 就 民 主 黨 建 議 討 論 的 以 下 事 項 提 供 資料,供委員參考: (a) 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普選模式;及 (b)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檢討。 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普選模式 2. 《 基 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 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 由中央人民政府 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 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 最終達致由一個具廣泛 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 標。” 按此規定,當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實行普選方式時, 行政長官的產生及任命涉及三個步驟: (a) 由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 提名; (b) 提名後,候選人以普選方式產生;及 (c) 由中央人民政府作出任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