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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與中止會期有關的問題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報告
日期 : 200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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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與中止會期有關的問題 引言 本文件就內務委員會要求政制事務委員會研究下述與中止會期有關的問題(見立法會第CROP 30/03-04號文件),闡明政府的立場: (a) 應否把行政長官決定中止立法會會期的權力移交給立法會主席; (b) 應否把行政長官決定立法會會期的開始和結束日期的權力移交給立法會主席;以及 (c) 除了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外,立法會和轄下委員會可否在會期中止期間恢復運作。 有關中止會期的法律條文 2. 《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6條訂明,行政長官有權指明舉行立法會換屆選舉的日期。《立法會條例》第6(3)條訂明,“為使[上述的]換屆選舉得以舉行,行政長官可在立法會任期完結前中止立法會會期,以終止立法會的運作”。第6(4)條進一步訂明,如立法會會期將會根據第6(3)條中止,則行政長官必須指明立法會會期中止的日期,並必須在憲報刊登關於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