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八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公務員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公務員事務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0-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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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八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公務員 以下為今日(一月五日)立法會會議上,李卓人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林煥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自1981年起,《1978年勞資關係公約(公共部門)》(《國際勞工公約》第151號)(“《公約》”)的規定在沒有修訂的情況下在本港實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當局已制定了甚麼法律、規例及政策,以落實《公約》以下各條文的規定: (一) 《公約》第4條禁止針對工會的歧視行為的規定; (二) 《公約》第5條保障公營部門僱員組織免受公共當局任何干預的規定; (三) 《公約》第6條有關給予公營部門僱員組織便利,使其能迅速而有效地履行職能的規定; (四) 《公約》第7條訂明讓公營部門僱員組織參與釐定僱用條件及條款的規定;及 (五) 《公約》第8條有關訂定程序以解決與釐定僱用條件及條款有關的糾紛的規定? 答覆: 主席女士: 《1978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