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四題︰主要官員的任命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公務員事務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1-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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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四題:主要官員的任命 以下為今日(三月七日)立法會會議上,何秀蘭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當局聘用公務員體制以外人士出任主要官員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關的聘用合約有否就他們離任後在本港境內及境外從事商業及政治活動作出規限;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 當局會否公布聘用合約的全部條款以及受聘人有否通過品格審查;若會,公布形式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主要官員的任命,是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五)條規定,由行政長官提名,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現時所有主要官員的聘用程序和聘用條款,均符合適用於一般公務員的規定和安排。至於問題的細項,現回覆如下: (一) 自一九九七年起,政府在首長級薪級表第三點或以上的合約條款內已訂明,按合約條款受聘的公務員須在合約期滿後的一年內,如從事主要於香港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