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九題:署理職務安排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公務員事務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2-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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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九題:署理職務安排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五日)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各司長)及政策局局長未能在港履行其職務時的署理職務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關各司長及政策局局長未能在港履行其職務時的署理職務安排;及 (二) 過去二十四個月,有沒有出現各司長及政策局局長未能在港履行其職務時沒有按照程序辦理署理職務安排;若有,請說明原因及詳情,包括該等官員在未有署理職務安排下離港的日數及期間有沒有出現有事務須由離港官員親自作出決定或指示的情況;若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署任安排是一項行政安排,目的是指派人員在實任人員暫時缺勤期間代為執行職務和職責。目前並無法例規定在公務員離港期間,必須安排他人署任其職位。當局會視乎個別情況,並按當時的工作需要而評估安排署任的需要。舉例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