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二十題:公務員停職事宜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公務員事務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2-05-29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二十題:公務員停職事宜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九日)立法會會議上,李家祥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公務員因接受紀律聆訊而被停職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過去五年內完成的個案而言,從當局決定展開聆訊至聆訊有決定的平均及最長時間,以及需要該段時間的原因; (二)會否考慮檢討有關程序,規定紀律聆訊必須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完成; (三)有否評估員工被長期停職或因其故意拖延聆訊程序而被長期停職,而期間仍支取半薪或全薪的情況,對有關部門的正常運作有何影響;及 (四)由二○○○年一月至今,在紀律聆訊後被辭退或強迫退休的公務員人數,以及經司法覆核後獲得復職的人數和他們取得的補償金額? 答覆: 主席女士: 個別公務員在面對刑事訴訟或紀律研訊期間,當局如認為有關人員在未裁定無罪之前繼續執行職務並不符合公眾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