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十七題:公務員擔任外間工作的規例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公務員事務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4-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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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十七題:公務員擔任外間工作的規例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胡經昌議員就有關公務員擔任外間工作的規例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職公務員從事受薪兼職工作(包括長期和短期聘約)的申報、審批和續批機制;及 (二)按《公職人員薪酬調整(2004年╱2005年)條例》附表6第1部的公務員薪金組別劃分,過去三年,每季申請從事上述工作的公務員人數及其所屬政策局,當中申請被拒的人數及原因,以及現有從事此類工作的公務員人數及其所屬政策局? 答覆: 主席女士: 當局的回應如下︰ 第一部分 (二)我們已就公務員擔任外間工作訂定有關規例,主要原則開列如下︰ (1)在要求公務員貢獻才能、精力和專心工作方面,政府任何時間均有優先權; (2)凡可能影響有關人員的工作表現,或令其不能集中處理公務的外間活動(不論有薪或無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