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九題:公務員的紀律程序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公務員事務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7-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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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九題:公務員的紀律程序 以下為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譚耀宗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就公務員的紀律程序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公務員紀律處分機制及程序,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被指有失當行為的公務員(下稱「有關人員」)在正式及非正式的紀律行動中,是否有責任證明自己清白; (二)有關人員是否有權向管方索閱所有與其失當行為的指控有關的資料,包括已遮蓋投訴人姓名及其他個人資料的投訴信,以便掌握所有與其指控有關的事實,為辯解作充分的準備;若否,理據為何; (三)管方是否有責任向有關人員披露所有與其指控有關的證據(包括對其有利和不利的證據),以及有關人員有否獲給予充分的機會為自己辯解;若否,理由為何;及 (四)管方以何準則決定應否把有關個案轉交警方作刑事調查? 答覆: 主席女士: 就問題的四部份,我們的綜合答覆如下。 根據公務員的紀律程序,部門管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