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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立法會十一題:管理公務員放取病假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公務員事務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其他
日期 : 200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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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立法會十一題:管理公務員放取病假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鄭家富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部門首長如果認為某人員濫用病假,可要求該人員每逢打算放取病假時,向指定的政府診所或醫院管理局轄下診所或該等診所的指定醫生求診,並取得有效的病假證明書,而其他醫生簽發的病假證明書則不予接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根據甚麼準則,把「個別員工經常在特定工作天放取病假」、「就同一疾病向多名不同醫生求診」、「因相對輕微的疾病持續或經常放取病假」等情況,列為人員濫用病假的跡象;如沒有準則,政府有何理據把上述情況列為人員濫用病假的跡象;訂立這些濫用病假的跡象前有否諮詢有關的醫學組織;如沒有諮詢,政府有何理據不接納非政府指定醫生根據專業診斷簽發的病假證明書; (二)有否設立機制,讓受上述條文規限的人員作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