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十九題:浩園安葬政策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公務員事務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9-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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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十九題:浩園安葬政策 以下為今日(五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美芬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在浩園土葬的殉職公務員,其骸骨須在安葬六年後撿掘,重新安放在園內的永久甕盎葬位,或於火化後安放在靈灰安置所的壁龕。然而,在執行最後職務時因英勇行為而殉職的公務員卻可在浩園永久土葬。最近有紀律部隊人員向本人反映,他們認為此安排把殉職公務員標籤為英勇和非英勇殉職兩類,而且六年撿掘骸骨的安排不單對死者不尊重,更令其親人勾起傷心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截至今年四月底,浩園一百一十個土葬葬位當中,已佔用的有多少個; (二)既然當局現時已訂明公務員安葬於浩園的條件(即在執行職務期間受傷,非因本身蓄意的嚴重錯失而受傷,又或因職務性質受傷,以致死亡),當局為何仍然區別對待英勇殉職的公務員及其他同屬殉職的公務員; (三)現時,把骸骨於安葬六年後撿掘並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