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貪污)令》的決議案致辭全文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保安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7-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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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貪污)令》的決議案致辭全文 ******************************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貪污)令》的決議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議案,即有關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貪污)令》的決議案。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公約》)自二○○六年二月起對香港生效。《公約》大部分條文均可透過現有法例及行政措施予以實施。不過,我們須為履行《公約》內其他責任,包括有關法律協助的責任,制訂新的立法措施。 《公約》第四十六條及五十七條要求締約國就《公約》涵蓋的罪行,根據其有關法律,互相提供最廣泛的法律協助,以及按另一締約國的請求,返還沒收的財產。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提供了落實相互法律協助安排所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