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五十五)(只有中文)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保安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8-07-12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五十五)(只有中文) ******************************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第2條的致辭: 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正第2條。 第2條的修正案是要修訂有關「歸類」、「分類」、「警監會」、「無須具報投訴」、「須具報投訴」、 「秘書」、 「主席」、「委任成員」、「委員會」、「法律顧問」、「副主席」及「覆核要求」的定義,並加入「材料」的定義及新訂的第(3)款。 修正有關「歸類」、「無須具報投訴」、「須具報投訴」及「覆核要求」的定義 -------------------------- 正如我動議修訂第12條時提到,「須具報投訴」是指市民對於警隊成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