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五十四)(只有中文)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保安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8-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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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五十四)(只有中文) ******************************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涂謹申議員動議修正《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第38條第1款的致辭: 主席女士: 現有第38(1)條給予監警會、監警會成員等指明人士保障,如某指明人士在執行或其意是執行在《條例草案》下的職能時,真誠地作出或沒有作出任何行為, 則該指明人士不會因該作為或不作為,而須在民事法律程序中負上任何法律的責任。涂謹申議員建議在條文中加入「在沒有嚴重疏忽的情況下」的提述。 在現有香港法例中,豁免法定機構某些法律責任的條文並沒有「嚴重疏忽」的提述。如將該提述加入第38(1)條,由於該用詞在這方面尚未有清晰的定義,可引致不同的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