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四十二)(只有中文)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保安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8-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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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四十二)(只有中文) ******************************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第25條(a)段的修正案的合併辯論的致辭: 主席女士: 我就第25條(a)段的動議,如先前其他條文一樣,把「須具報投訴」的稱謂改為「須匯報投訴」。請各位委員支持。 這條條例的權力旨在協助監警會履行《條例草案》第7(1)(c)條的職能,即在警隊採納的常規或程序中,找出已經或可能會引致須匯報投訴的缺失或不足之 處,並(如監警會認為適當)就該等常規或程序,向警務處處長或行政長官作出建議,讓他可以索取相關的數據。而亦賦權予監警會可作出為執行其法定職能而合理 地需要作出,或附帶於或有助於執行該職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