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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三十一)(只有中文)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保安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其他
日期 : 200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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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三十一)(只有中文) ******************************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局長動議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第37條加入第(2A)款、涂謹申議員修正第(3)款及刪除第(4)款、局長及楊森議員修正第(4)款的合併辯論的致辭: 主席女士:    警監會和法案委員會曾表示,《條例草案》應清楚訂明,監警會可就其與警方對某「須匯報投訴」的裁斷或分類,或警方已經或將會就某「須匯報投訴」採取的紀 律行動的分歧意見,向公眾披露,以讓監警會有效履行其監察警方處理和調查投訴的職能,並向公眾就監警會如何履行職務問責。   正如我在回 應涂謹申議員修正第37(2)條時提及,第37(2)(a)條有關准許披露受保護資料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