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三十一)(只有中文)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保安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8-07-11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三十一)(只有中文) ******************************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局長動議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第37條加入第(2A)款、涂謹申議員修正第(3)款及刪除第(4)款、局長及楊森議員修正第(4)款的合併辯論的致辭: 主席女士: 警監會和法案委員會曾表示,《條例草案》應清楚訂明,監警會可就其與警方對某「須匯報投訴」的裁斷或分類,或警方已經或將會就某「須匯報投訴」採取的紀 律行動的分歧意見,向公眾披露,以讓監警會有效履行其監察警方處理和調查投訴的職能,並向公眾就監警會如何履行職務問責。 正如我在回 應涂謹申議員修正第37(2)條時提及,第37(2)(a)條有關准許披露受保護資料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