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二十六)(只有中文)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保安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8-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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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二十六)(只有中文) ******************************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第37條第(2)款(b)段的致辭: 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正第37條第(2)款(b)段。 《條例草案》第37(1)條規定,監警會本身、監警會成員、僱員、觀察員等在第36條被界定為「指明人士」的人,就他們在執行其法定職能的過程中實際知悉的、關乎任何投訴的事宜(即第36條所界定的「受保護資料」),有一般性的保密責任。 第(2)款容許指明人士為若干目的而屬必需的情況下,披露受保護資料。這些情況包括為執行指明人士在《條例草案》下的職能;為向他認為適當的有關當局報 告關於任何罪行的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