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二十五)(只有中文)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保安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8-07-11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二十五)(只有中文) ******************************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涂謹申議員動議從《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第19條刪去第(3)款及保安局局長建議修正該款的致辭: 主席女士: 第(3)款訂明,如果監警會為考慮中期調查報告的目的而進行會見,警務處處長必須同意有關會見,除非處長認為有關會見相當可能損害對任何罪行或投訴的調 查。涂議員建議刪除第(3)款,等於讓警務處處單按第(2)款決定同意或不同意監警會的會見,而廢除第(3)款現有對處長決定不同意有關會見的限制,這個 做法或者不是監警會樂於接受的安排。 另外,法案委員會建議第(3)款有關「處長認為」的提述應該加入「合理」這個元素。我們...... |